《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高新区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6日 浏览量:{{pvcount}} 【字体: 】
一、出台《细则》的背景解读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以来,全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克服机构、人员和技术力量等方面的困难,主动担责,从零开始,边学边做,经过一年的努力探索实践,实现了我省消防审验职责平稳移交。此项职责技术要求高,又涉及公共安全,与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密切相关,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兼强的全新职责。承接至今,仍然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技术支撑与履职需要仍有较大差距;涉及消防审验环节和部门执法衔接的历史遗留问题多;二次装饰装修审验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难度大等等。
2020年4月1日,住建部颁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51号部长令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消防审验职责调整过渡期结束,进入逐步规范运行期。部长令的一些具体制度,对消防审验工作提出新的具体规定,一些条款,如审验事项的办理细节等,需要省里结合审验实践进行补充;一些要求,如验收备案抽查比例等,需要结合本省消防设计、施工情况予以明确。另外,承接过渡期内,我省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51号部长令出台后,一些过渡期的政策需要调整衔接,防止波动。基层迫切需要省厅制定出台政策予以细化指导。
二、《细则》制定的指导原则
(一)问题导向原则。主要根据调研、座谈、走访企业收集承接以来存在的各类问题,通过专题讨论和征求专家、主管部门意见,针对性研究明确,力求能够切实解决消防审验中存在的难点、堵点,切实减轻审验部门压力。
(二)依法依规原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省厅出台的政策指导文件,必须以上位法为依据,在上位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出细化规定。如部长令明确取消了消防设施检测作为验收的法定前置,对各级消防审验原有工作冲击很大,有的地方呼吁要求继续作为前置,但为确保合法性,《细则》未予以采纳。
(三)实事求是原则。当前消防审验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审验实践的不断深入逐步予以解决,无法在细则中穷尽。能够细化明确的,写进实施细则;对与部门的职责边界、历史遗留问题等无法在细则中明确的,需要通过立法、政策文件等逐步完善。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内容包含正文5章及附则,共计36条。
(一)细化职责分工(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省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消防审查验收工作,并具体负责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房建市政类项目按照“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非房建市政类其他专业工程,考虑各地队伍建设情况、工程数量情况、消防设计施工和质量情况等差异,授权设区市住建局结合本地情况予以细化。
(二)明确相关工作经费保障(第五条、第七条)。《暂行规定》只明确工作经费按照《许可法》执行。考虑到住建部门审验技术能力不足等现状,根据《许可法》第55条规定和省财政厅意见,明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关于消防设施检测的选取和从业管理(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一是消防设施检测的从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有关“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由消防部门制定从业条件”的规定,《细则》规定委托消防设施检测的,应选取省消防救援总队公布的消防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实施,也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加强监管。二是消防设施检测活动的委托。《细则》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决定,不得强制设置中介前置程序”等规定,同时参照《暂行规定》的表述,不再将消防设施第三方检测作为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前置要件。三是对消防设施检测从业单位的监管。《细则》取消过渡期实施的检测单位之间交叉监督并排名的“双随机”监管做法,在法律框架内,对《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有关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的情形予以细化。
(四)细化明确消防设计审查要件和办理流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细则》将建设工程分为房建市政类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非房建市政类建设工程,并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结合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近年来工程审批改革工作实践,细化了要件:一是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只做合规性审查;二是针对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条例》有关“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的规定,增加了所在建筑房屋所有权等权属证明材料要件;根据《消防法》有关“未经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不得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的规定,增加了所在建筑消防验收、备案法律文书的要件;根据《福建省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装修涉及改变使用功能变更,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增加了所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要件。同时,《细则》简化了装修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受理要件,避免很多装修工程因为无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而无法推进。
(五)细化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第九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细则》明确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应当先行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申请合规性审查,以确保符合法定情形。对展厅、剧场、体育馆等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等超出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但技术标准允许采取加强措施的,明确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六)细化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一是补充增加相应法律文书。补充制作了消防工程查报告书、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表、分部分项检测合格证明;二是明确消防备案抽查比例。对过渡期5%的抽查比例进行了分类调整,并对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建设工程大幅度提高抽查比例,具体比例包括50%、30%和10%三个档次,其中,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统一提高至50%。三是做好与工程审批制度验收改革的衔接,规定了联合审查时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具体衔接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