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六条措施
来源: 高新区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01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 分享: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现将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六条描施更新如下:
一、上市奖励
1.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120万元;
2.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120万元;
3.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4.对异地“买売”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高新区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
二、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増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三、上市再融资奖励
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再融资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给予奖励100万元。
四、“新三板”挂牌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后给予奖励120万元;按规定将注册地迁回高新区并承诺10年内不迁移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
五、员工持股平台限售股减持奖励
对注册地为高新区且税收入高新区库的上市公司,其股东、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限售股,经管委会批准,按减持限售股形成我区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80%给予奖励。
非合伙企业形式的持股平台公司以及非高新区上市公司的主体旗下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限售股并形成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一事一议。
六、“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高新区解决的,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审定。
七、其他事项
1.上述扶持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2.以上奖励政策如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