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9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 分享:
在市政府《关于促进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加快发展的九条措施》、《关于促进vr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的基础上,现根据大数据产业发展实际,提出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对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 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
(一)除上述扶持措施外,入园企业还可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加快发展的九条措施》(榕政综[2015]254号)、《关于促进vr 产业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榕政综[2016]118号)及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述扶持措施中所指行业龙头企业是:《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四)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