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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9日     浏览量:{{ pvcount }}     【字体: 】 分享: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设立“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重点投向本市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选择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等在榕银行业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并由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降低企业信贷成本。

以上两项措施按照“政银保合作、投贷保联动”的工作模式实施,具体方案由市金融办另行发布。

三、上市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分期缴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市里解决的,由市金融办及时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金融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上述措施施行之前已完成股改并经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申请奖励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10]9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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